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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中能源旗下山西金地煤焦承兑票据累计逾期52232万元!去年曾发生一起死亡两人的安全事故

浏览次数:1 次来源:BOB.COM    发布时间:2023-12-31 04:02:52

  原标题:冀中能源旗下山西金地煤焦承兑票据累计逾期522.32万元!去年曾发生一起死亡两人的安全事故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地处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是我国煤业生产的主要产区之一。2006年9月由邯矿集团兼并重组,重组后由冀中能源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程煤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组成,其中邯矿占股55%,金程公司占股45%,注册资本13.02亿元。辖两座煤矿,分别是赤峪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 300 万吨/年;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能力为 90 万吨/年。

  2020年5月29日,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发生一起死亡两人的安全事故。

  2020 年 5 月 29 日 22:30 许,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赤峪煤矿(以下简称赤峪煤矿)C1203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375.21 万元。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技术认定及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经济损失及瞒报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以及防范和整改措施。

  冀中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冀中能源)成立于 2008 年 6 月,是一家以煤炭为主业多产业综合发展的河北省属大型国有企业,下属七个煤炭子公司,分别为峰峰集团、冀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邯郸矿业集团、张家口矿业集团、邢台矿业集团、井陉矿业集团、山西冀中能源集团,总部设在河北省邢台市,2019 年完成原煤产量 7539 万吨,生产精煤 1986 万吨,实现营业收入 2690 亿元。

  邯郸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矿集团)其前身是成立于 1958 年的邯郸矿务局,2002 年 12 月公司改制为邯矿集团,2005 年 6 月与山西金程煤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组建成立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2005 年 12 月与邢台矿业集团公司联合组建了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8 年 6 月,河北金牛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为冀中能源,邯矿集团成为其子公司,在册员工 19000 余人,总资产 79 亿元。

  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地公司)山西省文水县县城境内,成立于 2005 年 6 月,由邯矿集团和山西金程煤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程公司)组成,其中邯矿集团占股 55%,金程公司占股 45%,注册资本 13.02 亿元。下辖两座煤矿,分别是赤峪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为 300 万吨/年;山西兴县金地煤业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能力为 90 万吨/年。公司下设“六部一中心”,分别为生产规划部、技术管理部、通风安全部、机电管理部、地质测量部、机运管理部、安全生产调度指挥中心,按要求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金地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晋)MK 安许证字〔2019〕GQ079Y1,有效期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4日。

  赤峪煤矿位于山西省文水县县城境内,隶属于金地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生产能力为 300 万吨/年。

  赤峪煤矿目前共有职工 1605 人,设有调度室、安全科、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地测科等生产职能科室;设有综采区、开拓一区、开拓二区、开拓三区、掘进区、通风区、打钻队等 10 个生产及辅助队组。

  5 月 29 日 20:30,综采区四队跟班工长(副队级)鲁洪卫主持夜班班前会,当班出勤 12 人。

  鲁洪卫安排 C1203 综采工作面夜班出煤 1 刀,采煤机从机尾往返各一次,并对工作进行了分工,裴成书负责一部皮带,侯红现负责二部皮带和乳化泵,于清海负责转载机,杨祥顺负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杨彦明、刘晓亮、闫贵宾负责拉架、支护,王法凯、鲁洪卫负责开采煤机,裴爱军、温天金负责工作面刮板输送机机尾,王贝贝负责看电缆。

  因前一天 86#、87#、88#支架出现顶板掉渣、煤壁片帮,鲁洪卫安排闫贵宾先行入井前往工作面,在运巷备修口带两块板梁,同时将工作面的工具准备一下,等鲁洪卫到达后一块处理。安排工作结束后鲁洪卫强调了各岗位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

  班前会结束后,当班人员陆续入井,21:30 左右相继通过乳化液泵站人员位置监测分站。闫贵宾带板梁与鲁洪卫一起先到工作面进行安全巡视,处理工作面 86#、87#、88#支架顶板,于 21:49 经过中央一采区 C1203 运巷临时避难硐室人员位置监测分站。

  王法凯带领于清海、杨祥顺、杨彦明、刘晓亮、王贝贝携带网片往里走,于 21:51 以后经过中央一采区 C1203 运巷临时避难硐室人员位置监测分站,将网片背到 C1203 运巷 800m 处(离C1203 综采工作面转载机头约 40 米)存放,然后一起坐下吃班中餐,王法凯吃完班中餐后进入工作面找鲁洪卫询问是否能开工,当走至工作面 80#支架时看到刮板输送机里面有堆煤,堆煤量比平时多,走到 85#支架时发现煤堆有透出来的亮光,他立即翻过挡煤板扒拉发现是矿灯,知道有人被埋,发生了事故。

  王法凯赶紧向工作面机尾方向走了十几个支架大约 20m 喊温天金、裴爱军说出事了,让他俩赶快拿上工具下来,正在回收回风巷靠工作面机尾煤帮侧单体支柱的温天金、裴爱军听到呼喊后立即下来救援。

  二人到事故地点后发现 86#、87#、88#支架端头煤壁片帮、支架上顶板跨落,就由王法凯将 87#、88#支架带压拉出到距煤壁 300mm 左右,三人开始沿着灯线用手刨。因速度太慢,王法凯就到工作面机头喊正在等待开工的转载机司机于清海、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司机杨祥顺,拉架工杨彦明、刘晓亮及王贝贝进工作面抢救,又给二部皮带机头侯红现打电话让他叫上头部皮带司机裴成书一起进来救人。

  事故现场王法凯、温天金、裴爱军、于清海、杨彦明、杨祥顺、王贝贝、刘晓亮、裴成书、侯红现等 10 人在现场用铁锹、徒手救援。

  当清理出被埋人员上半身后确认是工长鲁洪卫,将鲁洪卫救出后向机头方向抬至工作面平缓处放下,王入桥对鲁洪卫进行拍打呼叫,但鲁洪卫没有反应,其余人员继续抢救。同时,王入桥安排侯红现、王贝贝去运巷找网片、锚杆制作简易担架。

  约23:55 分王彦来到达现场,王入桥安排现场人员将两人抬至工作面机头外等候王贝贝两人。王贝贝、侯红现带来简易担架抬人。

  5 月 30 日 1:45 陆续通过中央一采区 C1203 运巷临时避难硐室。当走到辅运石门处时,王彦来安排走主井。

  当遇险人员运至主井底并抬至箕斗后,王彦来安排王入桥和王法凯留下,其余人员从副立井升井,升井后到主井口等候。随后所有人员升井。遇险人员升井后,文水县人民医院救护车已在主井口等候,王彦来安排人员将两名遇险人员抬上车后,安排本班职工到澡堂洗澡休息。

  两名遇险人员送到文水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为院前死亡。任承珠给王彦来说明情况协商后,安排将死亡人员送至汾阳市北门太平间。

  班长王法凯在 C1203 综采工作面发现有人被埋后,立即联系当班人员一起救人;并于 22:35 向综采区四队值班室值班队长王入桥汇报了井下片帮冒顶有人被埋;

  5 月 30 日 0:00 左右,马民乐赶到调度室联系了当班带班矿领导任承珠,让任承珠升井安排医院及救护工作。

  5 月 31日马民乐因家中有事回到河北老家,直到 6 月 4 日返矿,在老家期间马民乐电话安排任承珠,善后工作涉及资金问题就联系经营副矿长张新立。

  马民乐电话安排张新立,任承珠需要些资金,让张新利按任承珠要求的做好准备;

  事故发生后直到 6 月 10 日,赤峪煤矿矿长马民乐、采煤副矿长王彦来、副矿长任承珠(当班井下带班)、副矿长姚所贵(当班地面值班)等未根据相关要求向上级公司及有关部门上报事故情况,也未在矿各种会议上宣布事故情况;经群众举报,6 月 8 日文水县人民政府接到吕梁市人民政府安委办《信访事项交办单》(吕安办举报〔2020〕13 号)函后,成立核查工作小组对此举报事故进行核查;核查过程中,6月 10 日马民乐、采煤副矿长王彦来到文水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情况。

  该起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在举报核查期间,赤峪煤矿矿长马民乐到文水县应急局、文水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经有关部门核查属实。

  本次事故共造成 2 人死亡,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和有关法律法规统计,经文水县应急管理局审核,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75.21 万元。

  现场作业人员违章进入 C1203 综采工作面断层处的刮板输送机溜槽内作业,综采工作面发生煤壁片帮、顶板冒落,导致作业人员被埋,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①依法办矿、依法生产意识淡薄。综采区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且存在兼职;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护性推进生产未加强管理,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不力;事故发生后瞒报事故。

  ②赤峪煤矿综采区技术人员编制措施前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揭露的断层未充分分析研究采取比较有效对策,对断层处作业要求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对现场作业指导性差;赤峪煤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管理技术负责人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揭露的断层重视不够,管理工作存在漏洞。

  ③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综采区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区管干部少,只有 1 名区长,2 名副区长,1 名技术员,区长兼综采一队队长,只负责一队的工作,四个综采队实际上各自为政。未严格执行《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过断层期间区队安排区管跟班重点盯住”的规定,事故当班未安排综采区领导跟班;特殊工种数量不足,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不能够做到盯头、盯面,事故地点当班安全检查工同时负责 2 个综采和2 个掘进工作面的安检工作,事故当班安全检查工未到 C1203 综采工作面进行安全检查。

  ④赤峪煤矿未切实进行顶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对巷道变形、顶板离层、底板鼓起等危险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安全风险管控流于形式,隐患排查不实不细。

  ⑤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自保互保意识差。

  ①金地公司未认真履行主体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赤峪煤矿存在的过断层期间未安排综采区领导跟班、无专职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监督不到位;在赤峪煤矿 C1203 综采工作面被责令停产期间批准同意维护性推进生产,未严格对该工作面加强监督管理。对赤峪煤矿日常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督促不力。

  ②安全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短缺且兼职。③对赤峪煤矿瞒报事故失察。

  ①煤矿“五人包保小组”未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对赤峪煤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监管存在漏洞,未发现煤矿事故的瞒报行为。

  ②文水县应急管理局对赤峪煤矿监督检查、灾害防治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督促主体企业和“五人包保小组”对赤峪煤矿加强监管履职尽责不力。

  1.鲁洪卫,男,1970 年 8 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事故当班工长(副队长级),当班跟班队领导,负责当班全队安全生产工作。带领支护工闫贵宾违章进入 C1203 综采工作面断层处的刮板输送机溜槽内作业,综采工作面发生煤壁片帮、顶板冒落。

  2..闫贵宾,男,1977 年 7 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事故当班支护工,负责当班工作面支护工作。违章进入 C1203 综采工作面断层处的刮板输送机溜槽内作业,综采工作面发生煤壁片帮、顶板冒落。

  3.樊洪宾,男,1968 年 7 月出生,群众,高中学历,事故当班安全员,负责当班井下安全巡查工作。事故当班未到 C1203综采工作面进行巡查,未发现现场存在的安全漏洞和工人违章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撤销安全员资格证书。

  4.王法凯,男,1979 年 12 月出生,群众,初中学历,事故当班带班长,负责当班 C1203 综采工作面安全生产工作。未发现C1203 综采工作面断层处的刮板输送机溜槽内有人违章作业,并未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制止。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令第 28 号)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带班长职务处分。

  5.王入桥,男,1985 年 1 月出生,党员,大学专科学历,综采区副区长兼综采区四队队长,事故当班值班区领导,负责综采四队全面工作,是综采区四队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安排不细,对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缺乏管理,未执行《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过断层期间区队安排区管跟班重点盯住”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综采区副区长和综采四队队长职务处分。

  6.杨红喜,男,1989 年 10 月生,党员,大学学历,综采区技术员,配合技术副队长梅辉负责综采四队技术工作。编制过断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不严密,对断层处作业要求规定不明确、不具体,对现场作业指导性差。C1203 综采工作面埋深大,受到相邻的 C1201 综采工作面采空区(2019 年停采)影响,加之揭露的 Fc2-6 正断层,导致工作面在断层处应力集中,煤壁片帮、冒顶的突发性增加,未认真研判,采取对应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5000 元整。

  7.梅辉,男,1989 年 1 月生,党员,大学学历,综采区副区长兼综采四队技术副队长,负责综采四队技术工作。编制过断层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中对断层处作业要求不明确、不具体。C1203 综采工作面埋深大,受到相邻采空区影响,加之揭露的 Fc2-6 正断层,导致工作面在断层处应力集中,煤壁片帮、冒顶的突发性增加,未认真研判,采取对应措施。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综采区副区长和综采四队技术副队长职务处分。

  8.程贵斌,男,1977 年 5 月生,群众,初中学历,综采区区长,负责综采区全面工作,是综采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安排不细,对现场作业人员日常工作行为缺乏管理,未严格执行《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过断层期间区队安排区管跟班重点盯住”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之规定,给予撤销综采区区长职务处分。

  9.祁延生,男,1973 年 2 月生,党员,大学学历,调度室副主任,当班调度室值班主任,负责采煤专业安全工作。对综采四队揭露的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重视不够,未充分分析研究采取比较有效对策,未监督综采四队严格执行《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中“过断层期间区队安排区管跟班重点盯住”的规定;未督促综采四队现场作业人员及时拉架、护住煤帮。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0.姬海涛,男,1983 年 3 月生,党员,大学学历,调度室主任,负责平衡协调各生产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对综采四队安全工作缺少管理,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不到位,督促人员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管理不够。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1.申海军,男,1968 年 11 月出生,党员,高中学历,安全科副科长,负责井下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管理和井下安全员的管理工作。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检查不细,对工作面断层处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辨识不清,未设置专职安全员在该工作面进行盯守检查;未督促安全员履行日常安全检查职责,导致事故当班空班漏检。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2.赵东生,男,1972 年 1 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安全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科科长,负责安全科全面工作。对 C1203综采工作面督促监督检查不够,对潜在隐患管控不力、治理不及时;对安全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监督不力,对安全员教育不够。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3.王彦来,男,1983 年 3 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副矿长,分管中央采区采煤工作。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揭露的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重视不够,未充分分析研究采取比较有效对策,对煤壁片帮、冒顶的突发性未认真研判,采取对应措施;对长期存在的巷道变形、顶板离层、底板鼓起、部分锚杆锚索失效等危险性认识不足,安全风险管控不力,隐患排查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瞒报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赤峪煤矿副矿长职务处分。

  14.任承珠,男,1964 年 10 月出生,群众,大学专科学历,副矿长,协助经营矿长对供应科来管理,协助矿长做好随机性工作,事故当班井下带班矿领导。对事故当班井下 C1203 综采工作面存在的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不够,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的监督管理不细;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瞒报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赤峪煤矿副矿长职务处分。

  15.姚所贵,男,1969 年 9 月份生,党员,大学学历,机电副矿长,负责机电运输管理工作,当日地面值班矿领导,全面负责值班期间安全生产调度指挥工作。

  对当班井下采掘作业情况了解不全面,接到调度员孙卫东的事故报告后,未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瞒报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6.张子祥,男,1963 年 8 月出生,党员,大学专科学历,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监督不到位,对 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和维护性推进未采取比较特殊措施督促监督管理;在井下采掘作业面未设置专职安全员进行盯守检查;对安全员履行安全检查职责监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整。

  17.赵永强,男,1973 年 4 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思想教育的第一责任人。

  履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不严不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马民乐,男,1969 年 1 月出生,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矿长,赤峪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金地公司CEO,金地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对赤峪煤矿、金地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不力,金地公司管理机构和赤峪煤矿综采区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形同虚设,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多职兼职,没有真正履行各自职责;未认真落实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制度,对综采四队过断层和维护性推进回采工作缺乏管理;金地煤焦公司批复了赤峪煤矿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护性推进请示后,跟踪监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经群众举报,在文水县人民政府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核查期间,主动向文水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瞒报负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撤销赤峪煤矿矿长、金地公司CEO职务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共计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合计人民币 215008 元整。依据《山西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办法》(晋政办发〔2019〕47 号)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记12 分,自受处分之日起,5 年内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19.闫玉培,男,1963 年 8 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金地公司副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生产计划、招投标、绩效考核,包括回采工作中的安全管理。

  在每月对赤峪煤矿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中存在漏洞,督促赤峪煤矿落实《C1203 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和《C1203 综采工作面过断层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金地公司批复了赤峪煤矿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护性推进请示后,跟踪监督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0.张志兵,男,1970 年 5 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金地公司生产技术部副部长,代理生产技术部全面工作。

  对赤峪煤矿采煤作业监督管理不细,在每月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中对赤峪煤矿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检查不足;给金地公司批复了 C1203 综采工作面维护性推进请示后,跟踪监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1.史多睿,男,1965 年 12 月出生,群众,大学专科学历,金地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安监部全面工作。

  对赤峪煤矿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对赤峪煤矿安全员的日常履职情况监督不够;对金地公司监督检查赤峪煤矿督促落实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2.聂万利,男,1964 年 5 月出生,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金地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工作。

  对金地公司管理机构和赤峪煤矿综采区安全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多职兼职监管不到位;对赤峪煤矿隐患排查不够,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对金地公司监督检查赤峪煤矿不到位。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3. 张利,男,1964 年 5 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金地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负责山西金地煤焦有限公司全面工作。

  对金地公司管理机构和赤峪煤矿综采区安全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人员多职兼职监管不到位;督促赤峪煤矿排查隐患不力,监督管理存在漏洞;对职工培训、教训不够,对事故瞒报失察。对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的瞒报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处分。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4.阮超越,男,1994 年 1 月出生,群众,大学学历,事故发生时文水县应急管理局五人包保小组组长,具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检查职……

  对赤峪煤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监管到位,未发现煤矿事故的瞒报行为,存在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记过处分。

  25.史礼纲,男,1990 年 5 月出生,群众,大学学历,现文水县应急管理局五人包保小组组长、事故发生时组员。

  具有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检查职责,对赤峪煤矿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监管到位,未发现煤矿事故的瞒报行为,存在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26.张俊强,男,1982 年 12 月出生,党员,大学学历,文水县应急管理局煤矿安全执法股股长,具有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

  对赤峪煤矿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27.张晓东,男,1978 年 12 月出生,群众,大学专科学历,文水县应急管理局煤矿灾害防控股股长、煤矿安全执法股工作人员。

  具有煤矿安全监管检查职责,对赤峪煤矿灾害防治未监管到位,存在履职尽责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建议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警告处分。

  28. 解志勇,男,1967 年 3 月出生,党员,中专学历,文水县应急管理局副主任科员,分管煤矿安全执法股、灾害防控股、赤峪煤矿五人包保小组工作,督促煤矿安全执法股、灾害防控股、赤峪煤矿五人包保小组对该矿监督检查不到位,履职尽责不力。

  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赤峪煤矿井下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 2 人,直接经济损失 375.21 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建议给予赤峪煤矿处罚款人民币 50 万元的行政处罚;

  2.赤峪煤矿发生意外事故后,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建议给予赤峪煤矿处罚款人民币 100 万元的行政处罚;

  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议暂扣赤峪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4.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34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赤峪煤矿实行整顿恢复机制。整顿结束后,履行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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